作者:周永信 | 來源:9C律師
大股東維穩,二股東奪權,這在商業江湖,屢見不鮮。
不管是維穩還是奪權,董事會都是必爭之地。一般來講,誰占領了董事會,就標志著誰控制了公司。
(資料圖)
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,但董事這個身份,卻不是終身制,它是有任期的。
根據《公司法》的規定,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,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。董事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如果三年到期,沒有換屆選舉怎么辦?
對此,《公司法》是這樣規定的: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,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,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,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,履行董事職務。
也就是說,三年到期不換屆,原董事可以繼續干。
有聰明人就將這一點,用到了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。
一、奪權
廣州有家A公司,公司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。為轉型升級,A公司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股權的方式,收購了B公司。收購完成后,B公司的股東C公司,將成為A公司的股東。
收購時,雙方簽署了《盈利預測補償協議》。根據該協議,C公司對B公司后續幾年的業績做出了承諾。如B公司不能實現業績承諾,A公司有權以每股1元的低價,回購C公司所持A公司的股份,或要求現金補償。
與業績承諾相關的,還有一個增資條款,即A公司的控股股東D公司,需要向A公司增資,然后A公司再向B公司增資,這樣B公司就能擴大產能,實現承諾的業績。
后來,D公司向A公司發函,表示情勢發生變更,決定不再向A公司增資。A公司拿不到增資款,當然也就沒能向B公司增資。B公司拿不到增資款,不能擴大產能,也沒能實現承諾的業績。
A公司、C公司、D公司,陷入三角糾紛之中。
為解決糾紛,A公司起訴C公司,要求回購和現金補償;同時,也起訴了D公司,要求承擔不增資的違約責任。
C公司認為,從法律層面,主動權不在己方,因為當時協議中,并沒有約定增資是實現業績承諾的必要條件,它難以以此免責。但是,在資本層面,它卻有一定優勢。因為,C公司對A公司其他股東有一定影響力,可以聯合他們更換董事,控制董事會。
恰逢當時A公司的董事會已運行三年,董事面臨換屆選舉。C公司只需在換屆選舉時,聯合其他股東,換掉現任董事,然后通過控制董事會控制A公司。屆時,一切問題都將解決。
二、阻擊
C公司的圖謀,正是D公司所害怕的。所以,它要阻止換屆選舉的舉行。為此,它安排A公司現任董事會,做出了一份董事會決議。
該決議內容為:由于B公司業績承諾無法完成,C公司須按照《盈利預測補償協議》的約定對A公司進行股份及現金補償,現A公司已起訴至XX法院。董事會的三年任期將屆滿,但由于前述案件可能導致C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權屬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和爭議,若在此情形下提名和選舉董事,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利益沖突和公平性,從而影響公司董事會的相關決定。為維護全體股東權益,體現公司股東表決權的公平性,也為了保持公司經營決策層的穩定性和持續性,經董事會會議討論并決定,同意延長董事會任期至公司與C公司所簽署的《盈利預測補償協議》履行完畢為止。
D公司的意思是,你的股權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,所以我要延長現董事會任期。只要延長任期,原董事就可繼續履行職責,董事會就在我的控制之下。
那么,上述董事會決議有效嗎?D公司的目的能實現嗎?
三、效力
該董事會的決議是無效的。
如果D公司的目的是拖延時間,那可以做到;如果目的是阻止C公司改組董事會,那根本實現不了。
該董事會決議為什么無效?原因有三:
1.它混淆了“董事任期”和“董事會任期”
“董事”是一種身份或者職務,根據《公司法》的規定,它是有“任期”的。而“董事會”是一種機構,《公司法》并沒有規定它有“任期”。
2.它違反了《公司法》的強制性規定
《公司法》明確規定了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,這是一種強制性規定,并沒有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可以延長。而D公司董事會的決議,則變相延長了董事的任期。
3.它超出了董事會可以決議的事項范圍
對于董事會有哪些權限,可以對哪些事項做出決議,《公司法》是有明確規定的,其中并沒有“延長董事會任期”這一項。
后來,C公司起訴A公司,要求確認上述決議無效。案件經一審二審再審,法院均判C公司勝訴。
(關于作者:周永信,9C律師創始人,俱時律師所高級合伙人,專注股權設計與股東訴訟)


